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撑起个人信息“保护伞”仍需跨过三道坎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25日 15:27 作者 张光塔
      “个人信息保护”因今年央视3.15晚会的曝光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流媒体纷纷跟进,不断披露盗用个人信息现象,一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行动悄然展开。但是,保护个人信息非一日之功能解决的,仍然面对谁泄露了、谁来保护、该如何保护等诸多问题。

谁动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深更半夜被出售枪支弹药的短信吵醒;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自己莫名其妙地收到你刷了信用卡的信息……众多手机用户都遭遇如此“骚扰”,究竟谁动了我们的个人信息?
   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的黑幕触目惊心:黑客通过向用户电脑植入木马盗取网上银行用户信息,再打包出售来获利;在海量信息科技网,全国各地的车主信息、各大银行用户数据、甚至股民信息等等,一应俱全,价格低廉;某移动公司主动接受客户预订群发垃圾短信,甚至发送包含有违法内容的垃圾短信。业内分析人士认为,综观目前用来贩卖的个人信息,来源大致有二:一是黑客盗取,二是有关单位泄露。
    个人信息被出卖的用户成了“肉鸡”任人宰割,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甚至衍生了灰色的利益产业链条。

谁来保护?

     13亿国人的个人信息散落在政府部门、机构、企业,包括银行、电信以及医院等行业,谁来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一问题遭遇尴尬的局面——监管缺位,个人信息也正是从现行法规的漏洞中“泄露”而出,而成为个别人牟取暴利的筹码。
     值得庆幸的是,个人信息正逐步明确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仅靠此效果可能依然有限。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在2009年《法治蓝皮书》中指出,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不能确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

仍需跨过三道坎

    维护个人信息安全行动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但并非毕其功于一役。
    首先,法律法规依然不健全。尽管从《刑法》的角度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保护,但是众多法律界专家仍然认为,这有它的局限性,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仍然漫长。比如,最受期待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山重水复之下仍未能出台。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应该加强自律。有些行业或企业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义务,导致个人信息遗失、泄露。有的企业甚至昧着良心赚钱,无视职业操守和商业道德。此次,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企业有的就是因为“监守自盗”,见利忘义,不惜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拥有个人信息的行业或企业应该有所作为。
    再次,个人自我维权能力弱,还应加强自我保护。当个人信息遭遇侵害的时候,大多数人选择无奈的“沉默”。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仅有4%个人信息遭遇非法侵害的人进行过投诉。当然,这也与法律不健全的原因息息相关,反过来也助长了那些非法行径。因此,在目前监管有漏洞的情况下,我们个人要加强防范意识,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过该出手时要出手,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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