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02日 11:26 |
作者: |
苏利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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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和多次逐条审议修改,《食品安全法》日前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高票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食品安全立法一个引人瞩目的变化是,在确立各有关部门实施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国务院要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划分了各部门具体的监管职责: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分别负责食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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