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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四审《食品安全法(草案)》尽显民生关怀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2月27日 10:02 作者 陈圣莉;尹乃潇
 
  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提交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新增了关于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强化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加强对食品广告的管理、减轻食品生产经营者负担和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等六方面规定。许多专家和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改弥补了诸多过去的监管漏洞,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食品安全作为一个世界性难题,牵涉到太多的因素。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草案至今经历了四次审议,从已有的草案条文看,考虑的已十分全面,各个环节和部门都列入了考虑范围。”北京东方艾格农业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树韦对记者说。
  近期,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三聚氰胺事件、蒙牛OMP事件等不少问题,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也暴露出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监管体制与监管标准的缺失。针对这个问题,草案规定,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方面,国务院将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陈树韦分析说:“食品安全虽然不完全是监管出来的,但想要确保食品安全又离不开高标准严要求的监管。监管部门的工作应该不仅仅是出了问题才去解决,更关键的在于如何去定性、定量以及拥有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去检测和监管。”
  “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和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曾经代言过各种问题奶粉广告的诸位明星深陷“广告门”。不久前,某门户网站就此发起一项调查显示,九成以上的受调查者认为这种虚假代言令人愤怒,应该对代言明星进行相关法律约束。
  对此,本草案新增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不得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社会名人代言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将承担连带责任。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将促使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和制裁明星代言广告引发的问题,增加明星在做食品广告的时候要有责任感。但是,也有专家认为此条款值得继续商榷。
  “这可能会造成立法过程的繁冗和社会整体治理成本的提高,最终背离法治的初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展江向记者表达了他的担忧:“一来,就食品安全案例而言,根据既有的广告法,执法机关的介入其实可以更为及时;二来,还可能会产生与广告法的衔接问题,造成执法主体的多样以及部门协调的难度;另外,再有先见之明的法律法条往往也赶不上社会发展演变,何况中国又处于急速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变化之快足以让频频修法者生畏。”
  展江建议,由于食品安全法仅能规范食品广告代言,倒不如修改广告法将代言人列入归责对象,更能体现立法效率,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冲突。
  除此之外,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新增规定也颇受众人关注。草案规定:食品企业既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
  对此,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给予了充分肯定:“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民事赔偿的规定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继承和升华。食品和普通商品不一样,一袋奶粉才10块钱,即使扩大10倍也才100块,而其给消费者带来的身体、精神上的损失远不止这些。所以,我们希望中国的法律能进一步发展,比如赔偿不是以商品的价格为基数,而是以消费者受害的全部为基数。”
  与武高汉的观点类似,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蒋树声副委员长也不无遗憾地表示:“草案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问题,总的感觉是还没有极大地提高其违法成本,对有效遏制不安全食品,还缺乏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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