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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商品房转让按套内建面计价
来源 新京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20日 11:04 作者 吴狄
    本报讯 (记者 吴狄) 今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济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将按规定被公布。日前发布的政府公报透露,开发商申请的商品房预售方案必须将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在内。

  房地产合同推行网上签约

  2008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决定》开始实施。该决定新增了不少内容,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行房地产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转让时,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独栋别墅、整栋楼房车库(位)可按照套内面积计价,也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按照套(单元)计价等。

  延期交房等列入违法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除了提交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说明等,还应该提交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包括经备案的测绘成果、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情况、住宅小区建设方案、房屋装饰装修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情况、前期物业服务等内容。

  修改决定中,明确规定违规交易、拖欠工程款、延期交房、未同步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等属于违法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些行为依法处理并督促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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