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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贪污9700万 新长征原董事长王妙兴案开庭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9日 04:24 作者 王文嫣
    被羁押了1年多以后,昨天上午,上海新长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长征集团)原董事长王妙兴被控贪污案终于开庭。

    根据上海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07年间,王妙兴在新长征集团第一次转制资产评估日前,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账户之间的转移,将9700万元集体经济款项转入新长征集团一个账外账户隐匿并予部分使用。此外,检方还指控王妙兴收受房产开发商贿赂款600余万元,非法占有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另一家公司500余万元。

    王妙兴的辩护律师就其被控的贪污罪名进行了无罪辩护,但承认了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大部分内容。

    1998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长征镇政府与镇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上海市普陀区长征城乡建设开发公司,以集体资产实物出资加上资本出资注册成立新长征集团,法定代表人为时任长征镇镇长的王妙兴。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9月至2005年4月,在新长征集团第一次转制的资产评估基准日前,王妙兴利用职务便利,以划转误入款的名义,陆续指使财务人员从新长征集团及由他控制的长征镇政府开设的集体经济账户划转9700万元款项,进入长征镇集体经济合作联社尾号为6164的账户,导致该款项在新长征集团转制评估时,未列入评估资产。

    2005年12月,王妙兴指示新长征集团财务人员,将该款项及利息共计9756万元,划入新长征集团的账外账户予以隐匿。

    2006年7月,新长征集团完成第二次转制后,王妙兴仍将上述款项继续隐匿并部分使用。2007年9月,在普陀区纪委调查新长征集团账册后,王妙兴才让财务人员将相关账户及资产上交给长征镇政府。公诉机关认为,款项多次划转,相关的资金流向除了财务操作人员,只有王妙兴一个人了解,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了隐匿财产。相关款项本应列为资本公积金、企业收入和投资收益,结果为王妙兴个人控制和利用,结合王妙兴当时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性质就是贪污。

    王妙兴的辩护律师称,王妙兴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及时上交这笔钱款,但他没有隐匿和非法占有的故意,不应该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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