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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开银行业 需软门槛护航

  上周,银监会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市场对于放开银行业准入门槛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新政的实施可谓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不过未来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具体路径仍然犹抱琵琶半遮面。
  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可以说是迈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其意义毋庸多言,两个重要政策亮点也显而易见:第一个是有关村镇银行的,“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可与其他股东按有关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第二个是关于商业银行持股比例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但假如深究这两个政策亮点的话,关于村镇银行的新规并无太多震撼。因为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及小贷公司转型村镇银行的规定早已有之,但一直以来进展缓慢,小贷公司转制村镇银行甚至没有一例。而此次新规只是把发起银行最低持股比例略微降低,但最关键的“主发起人必须为商业银行”规定却并未取消。《实施意见》中还明确规定,“在市场准入的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既然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障碍,为何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且最大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呢?
  如果说关于村镇银行主发起人的限制是硬门槛的话,那么软性门槛更是广泛存在。比如第二个亮点中,比例放宽至20%以上的前提条件是“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及“阶段性”等,这意味着民间资本想要获取控股地位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不过乐观的一面是,最起码硬性门槛被大大取消了。
  笔者在这里所说的软门槛,并非有批评的意思,事实上,就目前而言,适当的软门槛设置是必须的。未来对于银行业准入应更多依靠软门槛,所谓的软门槛可以分作股份和指标两个手段。
  首先说股份,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商业银行的牌照受到了极度严格的管制,1996年民生银行的成立仅是一个特例。这就注定了民间资本若要进入银行业,只能通过对现有商业银行的重组或风险处置来获取股份。而现有的国有股份转给谁、何时转、转多少都是一些软性手段,五大行可能永远只能是国有控股,但民间资本进入其他商业银行的进度正是靠股份来控制,我不卖你总不能强买吧。
  再一个就是指标,不光是对银行本身的各项资本、财务指标进行监管,更要对银行股东方有一些指标上的要求。目前《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主发起银行尚有5条的准入要求,指标性监管并非针对何种出身的歧视性限制,而是出于对银行资金安全性考虑。现有的指标监管都是针对银行及国有资产的,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大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新形势,还应当设计一套适应现实的指标。
  硬门槛逐渐取消,而软门槛仍将继续存在着,对于一些关键点的改革,如村镇银行主发起人不再局限于银行,可以先在温州等地试水。摸着石头过河是要我们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应看到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缺陷,总有人觊觎入股银行套取信贷资金,但这不会成为我们停步不前的理由。金融改革大幕已经拉起,可以预见未来民间资本会更深层次的参与到金融体系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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