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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15:17 | 作者:马翠莲
本报讯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银监会一系列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部署,顺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切实推动上海银行业转型发展和机构调整,上海银监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上海银行业提出相关工作要求,明确监管措施,推动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有关部署切实"落地"。 近年来,上海银行业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服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有扶有压,调整信贷结构和盈利模式,大力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置小企业金融服务特色分支机构和小企业专营部门,小企业融资产品、服务手段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不断创新,小企业金融品牌建设初显成效。 《通知》要求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要对上海市场上的小企业客户进行细分,在此基础上明确本行目标客户群体,合理确定本行小企业客户的准入标准,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村镇银行应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特别关注和支持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和其他金融服务。各行要确保小企业贷款实现"两个不低于"的量化目标:一是各行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二是上海银行业整体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 《通知》还要求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相关监管政策要求,对内部制度进行梳理,确保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在机构内部实质性落地,形成前中后台横贯型管理和支持机制。继续深化"六项机制"建设,建立与自身小企业业务定位相符的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按照小企业专营机构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和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小企业业务的管理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 同时,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一是小企业专营机构应向分支机构和基层营业网点延伸,向远郊区县和大的集镇、商贸市场延伸,构建从总行到分支行,从城市到乡镇的多层次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体系,使专营机构贴近社区、贴近市场、贴近客户,切实发挥专营作用。二是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应加速转型,改建或新设部分分支机构作为专门从事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或特色分支行。三是支持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落户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杨浦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区,进一步推进上海科技与金融合作试点工作。各行应制定专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政策和考核机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并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切实做好科技金融工作。四是鼓励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拿出部分网点资源,专司为社区服务的功能,创新与社区金融服务需求相一致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填补社区金融服务空白点,加大对社区的金融服务。各行还应结合转型发展理念,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有针对性地研发和推广新型融资模式和服务手段,在小企业金融服务品牌建设方面取得更好的成效。 为更好地推动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上海银监局将实行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批量监管政策。其中,对于专营小微企业的分行,允许其开业半年后申请设立同城支行,开业一年后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对于专营小微企业且涉农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的村镇银行,允许其在所在区县内一次性同时申请筹建多家支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一定比例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满足现有同城支行中指定不少于50%的支行专营小微企业业务,则允许上述银行开业一年后同时申请筹建多家专营小微企业支行。同时,要求上述机构的总行或上海分行必须设立单独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门或小企业专营机构,统一管理专营小微企业支行;鼓励其他银行业机构开设专营小微企业支行。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外资银行开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将给予个性化的政策支持。同时,上海银监局积极支持各银行业机构创新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体制机制,并将在日常监管中根据不同机构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监管服务。 为督促上海银行业达成"两个不低于"目标,上海银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和户数、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例、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占企业贷款的比例建立季度监测机制。对所有银行按季度考核"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情况;对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村镇银行、异地来沪城商行上海分行以及享受差异化监管政策的其他银行,按季度考核"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小企业贷款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情况,并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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