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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创新须防“雷声大雨点小”来源:当代金融家 |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15:33 | 作者:韩立胜;梁龙植
文/韩立胜 梁龙植
由受制于信贷权限、责任追究等原因,囿于上级信贷政策标准,农村金融机构“不敢越雷池半步”,使最贴近市场、最具有创新动力的基层行基本失去了信贷产品创新权限。 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创新政策措施的指引下,农村金融机构围绕增加农村金融产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新,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农村金融创新仍普遍存在层次低、额度小、政策扶持缺位、难以满足“三农”发展需要等问题,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 金融机构创新实践 针对“三农”经济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金融需求,延边州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尝试,取得了积极成效。?延边州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确定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一是组建并成立延边农村合作银行。二是成立邮政储蓄银行。三是组建成立村镇银行。它们以更加灵活的经营和更加简便的手续的优势,有效弥补了原有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支农的不足,维护了农村金融秩序。 农村金融机构不断推出新产品,满足“三农”经济多元化资金需求。如,邮政储蓄在推广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基础上,推出小额信用贷款、个人二手房按揭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农行推出农民信用卡——金穗惠农卡。 金融机构不断拓宽服务领域,为“三农”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单一支持粮食收购环节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领域延伸。而农信社服务对象由家庭传统耕作和养殖户拓展到从事专业种养的产业经营户;由传统种养业拓宽到加工、运输及为农业服务的生产和流通领域。 目前,农村金融结算服务显著改善。农村信用社已经开通了全省通存通兑储蓄存款业务。各乡镇都有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网点,存取款业务非常方便。POS、ATM机、网上银行等现代工具为老百姓办理金融业务提供了方便。 针对农村抵押物不足和抵押范围狭窄问题,延边州涉农金融机构在创新担保方式、扩展担保范围上进行了一些有益尝试。一是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09年5月,成功发放了吉林省第一笔林权抵押贷款25万元。截至2010年9月末,共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6笔,累计金额为1042万元。二是开展土地经营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大力推进农村有效担保。2009年3月,在汪清县大兴沟镇成立延边首家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并发放首笔贷款10万元。三是设立“三农”担保公司,拟组织发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信用贷款。延边中支与农联社协调,以“把分散农民的单个信用整合成整体信用,以提高信用层次”方式,向和龙市八家子镇河南村蔬菜专业合作社发放了信用贷款100万元。 农村金融创新不足 创新产品大同小异,创新力度有待提高。如,农行推出的“惠农卡”与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实质上是同一类信贷产品,主要服务对象都是农户,办理流程也基本相同,均是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程序,采用“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因此产品之间存在着较强的替代性。金融创新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和发挥。 目前辖区内金融市场缺乏竞争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市场,其他金融机构也少有涉足农村,农信社已成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并居垄断支配地位;由于竞争主体的缺失,难以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部分农信社仍然固守原有理念沿用传统模式开展业务;在竞争理念上,受制于信贷权限、责任追究等原因,囿于上级信贷政策标准,农村金融机构“不敢越雷池半步”,使最贴近市场、最具有创新动力的基层行基本失去了信贷产品创新权限。 农村金融迫切需要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但各地尚未建立长效的救灾补助、贷款贴息、农业发展基金等扶持补偿机制,许多地方更是缺乏正向激励。同样在农村金融创新工作中,虽然中央多次强调要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工作,且央行和银监局曾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但是配套扶植政策措施迟迟不见出台。 农村金融服务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一是农业保险产品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农民承受能力,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二是农村中介机构欠缺。延边州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程度较低,辖区农村产权登记、评估机构普遍缺乏。三是农村抵押与担保资源匮乏。 此外,由于农村金融专业人才匮乏,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差,制约金融创新。 推进农村金融创新 有效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资源的整合、政策的配套,和外部环境的优化。 第一,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农业政策性银行功能,发挥对农村经济的基础支持作用。二是商业银行应加大支农力度。三是在条件成熟地方审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改变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单一的格局。四是扩大基层邮政储蓄银行的贷款覆盖面,尽可能多地将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使用。 第二,推行金融创新机制。一是创新经营理念,打破“唯成分”和“唯规模”论的传统落后思维方式。二是创新信贷管理模式。三是创新金融品种,积极尝试开展土地收益权、林权抵押和仓单抵押贷款等业务。同时积极开展银行票据、商业票据、金融投融资理财、担保咨询等中间业务,为农民提供一个完善的金融服务环境。 第三,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试点可采取“保险+信贷”业务模式,实现二者良性互动。二是拓宽融资担保方式,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对拥有一定资产或质权、信用记录好、还贷能力强的农村自然人,可试行宅基地抵押贷款、耕地经营权、养殖水面使用权、经济林权质押贷款等多种贷款模式。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和信用担保机制。一是要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降低系统性农村金融经营风险。可通过组建全国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办涉农保险,并考虑以免交营业税、根据业务品种给予保费补贴等予以鼓励;引导建立互助保险合作组织,进行农业保险或用于弥补农业损失。二是大力扶持和鼓励发展农村信贷担保机构或建立担保基金,特别是由农业龙头企业、农户、地方财政、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几方或多方参与的农村信贷联保体模式。同时,可以对有限分散的财政支农资金进行合理整合,成立支农担保基金或者参股担保公司,以更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作用。 第五,实行人才战略,为金融创新提供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撑。 (作者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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