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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贷款新规 创建银企双赢来源:深圳特区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25日 09:50 | 作者:
贷款新规出台后,招商银行积极响应,将贯彻落实新规要求作为对践行科学发展观的积极回应,在严格执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更重要的是,贷款新规颁布正值招商银行“二次转型”之际,倡导内涵集约式发展模式,规划全面提升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实施全流程优化改造工程,顺利推行新规将有助于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有利于招商银行长期稳定与发展。因此,招行管理层对银监会此项制度安排予以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作出安排部署,结合全行正在推进的信用风险管理全流程优化项目,对贷款发起、调查、审批、执行与贷后五大环节进行优化,逐步建立精细、顺畅、高效、透明的信贷业务流程,在确保贷款新规落地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了解,招商银行落实贷款新规的具体措施覆盖了从制度修订、岗位调整、流程改造、文本修订、IT调整、人员培训、对外宣传等诸多环节: 试点推行风险经理制,实现风险控制关口的前移。在贷款调查阶段,重新优化作业流程,增设风险经理岗位。通过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平行作业,共同参与信贷尽职调查,各自撰写调查报告、独立发表调查意见,同时,对于风险经理的报告流程,采取同时向市场条线和风险管理条线双线报告,并向后者报告为主。通过上述流程设计与优化,强化信贷业务受理与调查阶段的风险控制,保证贷前调查真实与可靠性。 实行贷款“二次”审批制,强化贷款用途的有效管理。在新规推行以前,招行贷款额度项下的提款业务,主要由业务部门(如经办行)负责人进行审批。此流程安排上的缺陷是,业务部门因营销压力等方面的原因,往往会放松对借款人贷款资金用途的调查,造成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贷款新规实施以后,招行对贷款额度项下的提款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原则上要求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环节尽量全面掌握了解客户的用款计划和需求,并要求在审批时一并由审贷官进行审批。对申报时暂无法一并审批的,或之后用途需要调整的,则需要由审贷官进行“二次”审批,由客户经理进行调查申报,经支行行长审查后,交由审贷官负责审批。 实施贷款账户的严格管理,由会计负责落实“实贷实付”。在贷款新规推行以前,招行对贷款资金发放至企业账户以后,主要由借款人进行自主支配,会计部门只是对一些大额的出款实施报告制度,未对贷款账户实施严格管理,往往造成信贷资金长期在账户停留或是随意对外划转。贷款新规实施以后,招行对于需要实行“受托支付”的信贷资金实行严格的“实贷实付”,在具体流程上,进行重新设计:即对于需要采取受托支付的,由放款中心对贷款进行集中操作发放后,由放款中心人员向会计发送指令,要求会计在确认贷款资金入帐后,按照指令的要求,于放款当天(最迟不得超过二个工作日)将信贷资金划转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发生在招行的一个典型案例说明了贷款新规对信贷管理模式的积极影响。甘肃某公司是我国这一行业36户重点工业企业之一,去年实现销售收入63.60亿元,实现利税45.77亿元。该司生产经营稳定,现金流入巨大,财务收益丰厚,账户资金日均留存较高,信贷风险较低,是甘肃知名优质企业。 招行一家支行获得了以基准利率向该公司贷款5000万元的业务机会,正在此时,银监会颁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将受托支付的覆盖范围由固定资产贷款和项目融资扩大至流动资金贷款。按新规客户需在提交商务合同的前提下才能够提款,且要“受托支付”、“实贷实付”。开始时该公司不理解上述做法,不愿意配合,双方的合作眼看就要夭折。在这种情况下,招行努力转变观念,严守监管底线,经办客户经理多次上门与客户沟通协调,对客户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耐心向客户解释贷款新规,同时也向客户传达了此举对公司防范内部财务风险和降低财务成本费用所具有的正面意义。经过不懈努力终于获得了客户的理解,客户提供了针对6名支付对象的部分购销合同。在审贷官审核过程中,认为客户提交的合同为年度购销合同,合同金额虽能覆盖贷款金额,但合同未明确约定付款进度和单次的付款金额,一次性受托支付5000万有悖制度要求,因此又要求客户追补购销合同,最终客户再次补充提供了与6名支付对象签订的22份购销合同,合同金额达4.31亿元,从而可以合理确信其付款进度与贷款额度使用相匹配。同时,为进一步确认年度购销合同中“未确定付款进度和单次付款金额”的问题,支行客户经理再次提取了客户内部支付控制、审批管理中所使用的《付款申请单》,最终确定了本次贷款支付对象、金额已通过公司内部控制和确认,交易和付款真实。在企业提交《提款申请书》,并在业务通过分行审核后,支行会计于放款后短时间内全部按确定的支付对象和金额支付于客户的交易对手,实现了受托支付与实贷实付。至此,招行对该客户的贷款严格按照贷款新规的要求,完成贷款发放的全过程。 小知识: 《流贷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用途有何限制? 鉴于目前实践中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其他用途的情况,为强化贷款用途管理,《流贷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认真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此外,为防止超额授信,消除贷款资金挪用隐患,《流贷办法》要求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同时,明确了贷款人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法律责任,银监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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