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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金融法治建设专家谈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5日 09:51 | 作者:
近日,2009浦东金融法治建设论坛在“第三届陆家嘴金融文化节开幕式”上举行。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顾功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海棠、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卢方、浦东新区法院院长丁寿兴以及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局长施海宁等,就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的基础条件等话题作了主题演讲
建设金融法治环境应从四大基础条件入手 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 提高“金融法律人”素质,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建立健全合理的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相关设施,建立健全科学的金融市场承载主体及其运行机制,是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的四大基础条件。 “金融法律人”是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的主体。应当加强政府、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多领域合作,大力培养一定规模的在校大学生成为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在职金融法律人的培训力度。 其次,要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体系。尽管我国针对金融市场存在着大量法律法规等立法性文件,但立法仍落后于活跃的金融市场。金融统合立法是各国金融立法的趋势,我国也应开始尝试。上海要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就必须完善金融立法,依法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这种“集团控股、联合经营”,“法人分业”,“财务并表、各负盈亏”的特点,既顺应了我国金融市场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又符合我国现有风险控制水平,是实现向混业经营过渡的重要形式。但我国尚无《金融控股公司法》,在风险防范和促进发展上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另一方面,上海1万亿元国有资产总量与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和目标不匹配。建议通过建立多个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提高现有资金的控制力度,实现资本的几何型增长。为此,上海应先出台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地方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尽快提高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和质量。 再次,必须建立健全合理的金融组织管理体制及其相关设施。立法机关、执法机关等管理主体之间的横向纵向分权要合理,尤其是司法机关要能够独立办案,执法机关要能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最后,金融市场承载主体具有广泛性,以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形式从事金融经营活动的属于金融商主体,会计师、律师等属于金融社会中介组织,而一般参与金融交易的市场主体属于金融消费者;同时,建立内部法律机构、合规机构和监察机构,普遍推行法律服务,是建立健全科学金融市场承载主体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 有序推进金融能动司法积极拓延审判集聚效应 张海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法院作为完善金融法治环境建设的重要主体,如何站在国际化、战略化和现代化的高度,有序推进金融能动司法,积极拓延审判集聚效应,着力保障、倾心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大局,已成为上海法院深入思考和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方面,依托机制建设,有序推进金融审判。去年,分别在陆家嘴金融核心功能区域所在的浦东新区法院和外滩金融聚集带所在的黄浦区法院,率先成立了金融审判庭,集中审理辖区内的金融纠纷。在此基础上,今年6月份,高、中院两级法院也相继成立了金融审判庭,上海三级法院专业化的金融审判架构体系基本成型。为了更好地开展金融审判调研工作,促进金融审判质量的提高,上海高院在中国法学会和最高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在今年一季度成立了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专业委员会,并成功举办了第一届金融审判学术研讨会。此外,去年开始,上海高院酝酿启动金融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通报制度,定期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发布金融案件审判情况。今年4月,上海高院发布2008年度上海金融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另一方面,以金融法治环境建设为目标,积极拓延审判集聚效应。一是进一步拓延金融审判专业化审理的集聚效应。尤其在金融案件审理方面,要继续探索研究上海法院金融案件的统一裁判标准,继续探索涉内和涉外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继续探索金融仲裁案件的归口司法审查,继续探索金融审判纵向指导和横向沟通机制;二是进一步拓延金融审判工作机制的集聚效应。包括继续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和配合,并加强与金融行业的合作和互动;三是进一步拓延金融审判示范引导的集聚效应。 以专业高效的金融仲裁及时解决金融争议 卢方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长 上海是国内外金融机构聚集地,是国内主要的金融市场。考虑到金融机构的集聚和金融活动的活跃难免会发生纠纷,同时金融纠纷又存在着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点,为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发展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上海需要建立一个专门解决金融纠纷的机构,通过专业、高效的金融仲裁,公正及时地化解各类金融争议,防范金融风险。 2007年12月18日,上海金融仲裁院正式成立。2008年1月到2009年11月底,金融仲裁院共计受理案件98件,争议金额总计6.294亿元。其中最大一起案件的争议金额为5956万元,最小一起案件的争议金额为2900元。从案件类型来看,包括了银行借贷纠纷、保险合同纠纷、证券投资纠纷、金融居间纠纷等,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从案件主体来看,既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也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等市场主体。截至2009年11月底,金融仲裁院共审结案件81起,结案率82.7%。 仲裁是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着重抓好两点。第一,力争体现专业人士解决专业纠纷的特点。在个案中,我们有意识地根据案件的类型,从金融仲裁员名单中指定资深的金融行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当事人对由行业专家组成的仲裁庭也往往比较信服。从仲裁结果来看,全部审结的81起案件中,达成调解、和解(含撤回仲裁申请)的计49件,占结案总数的60.5%;裁决的32件,没有出现当事人不服裁决而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情况。 第二,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不来源于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而是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例如,今年5月,上海市某银行有三起案件向金融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债务人清偿借款,争议金额合计人民币5300余万元。鉴于双方都有尽快解决纠纷的意愿,但又就争议事项无法达成一致,仲裁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在案件受理后的第三天即指定仲裁庭进行了开庭,并于2天后制作了裁决书。3起5000余万元的案件仅用了5个工作日就得到了解决。 凸显金融创新审判效果营造金融司法生态环境 丁寿兴浦东新区法院院长 以金融衍生产品为代表的金融创新活动,适应了金融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增强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但由于以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所推动的虚拟经济,是建立在很强的投机性基础上,因而难免容易背离实体经济发展的正常轨道,扰乱国际金融秩序。针对金融创新的“双刃剑”效应,法院应通过不断提升金融审判水平,发挥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对此,金融审判应当着重发挥以下四个作用: 一、鼓励。对于金融创新引发的案件,法院可以逐步构建从个案试验性判决———积累裁判经验———司法解释跟进———完善成熟立法的、辩证推进式司法审查模式,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对金融创新的鼓励推进作用。例如发生在美国次贷危机背景下的全国首批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案件,若该类金融创新的合法性得不到法院支持,金融创新的萌芽将会被扼杀。鉴于此,浦东新区法院在审理该类纠纷案件时,立足于信托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法律理论,充分肯定和保护了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金融创新成果。 二、引导。金融创新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成熟的过程。法院可以积极参与、提前介入、预先防范,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积极引导、合理规制各类金融创新行为。浦东新区法院在裁判涉及全国首例银行境外理财产品案件时,既注意保护银行开发衍生产品、开拓金融市场的创新积极性,又注重提示、建议、引导银行进一步整改完善境外理财产品的法律结构、营销过程和风险防范机制,避免了该类境外理财产品因风险设计等方面存在缺陷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诉讼的风险,从而为该类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在我国“本土化”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三、规范。一方面应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保护金融交易活动的积极性,构建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另一方面,要立足于国家金融稳定和发展的全局高度,及时惩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 四、保障。在金融创新活动过程中,司法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为:平等保护金融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营造优良的金融司法生态环境。 加快金融法治建设推动核心功能区发展 施海宁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局长 推进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从成熟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发展的规律和经验来看,包括金融法治建设在内的环境建设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建设的基础和保障,是国际金融中心核心区发挥产业集聚功能、支持经济发展功能等各项功能的前提。 以伦敦金融城为例,从上世纪90年代起,伦敦的专业化法律服务开始飞速发展。伦敦金融城拥有成熟的商业法律框架;法律企业专业、优质、高效的服务;可信任的政治上独立的司法体系以及各种解决争议的服务途径。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的建设已取得突出的成绩,尤其是金融法治环境逐步完善。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正式落户陆家嘴,为驻沪金融机构提供更多更便利的信用信息服务,推动上海及“长三角”地区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07年底,上海金融仲裁院设立;2008年,浦东人民法院率先设立金融审判庭;2009年,浦东人民检察院成立了金融犯罪公诉处,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在浦东新设了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 今后,我们将不断加快金融法治的建设。可以从五个方面着手:一是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扩大征信产品使用范围。推进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二是配合监管部门,实现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形成有利于金融业发展和金融创新的监管环境;三是建立高效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国际上对我们金融司法的认可程度,提高对航运金融、金融衍生品等复杂纠纷的处理能力;四是提升金融法律服务,研究出台针对法律服务等中介机构的扶持政策,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和人才在浦东集聚和发展;五是加强金融法律教育培训和研究,这也是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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