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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多头监管”有望破解

  
  长期处于“多头监管”状态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将迎来更为明确的监管主体。
  近日,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下称《通知》)中决定,由银监会牵头,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并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
  《通知》明确了联席会议在拟定监管制度、制定发展政策以及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行业监管重大问题上的职责。该联席会议将由银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部门参加。
  作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增级手段,担保业一直以来处于“多头监管”状态。“担保机构被人民银行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1998年之前归人民银行管理。”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告诉《第一财经日报》,1998年以后,多个政府部门都曾对担保业发布过相关管理性文件。
  但“九龙治水”反而使担保业处于“监管空白”。北京某担保公司董事长指出,游离于监管视线之外,致使担保行业准入门槛降低,恶性竞争不断,利润被摊薄,信用风险增大。而2008年以来,担保公司挪用银行与企业资金从事违规业务的事件也有发生。
  《通知》同时要求,联席会议应尽快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规范、监管规则和法律责任做出规定。
  实际上,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条件,国内并无统一规定。2006年,国家发改委获得了行政审批许可权,仅对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或跨省市经营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进行前置审批。但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大量商业性担保机构,都无需发改委审批,直接到工商局注册即可。
  “联席会议对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可能会对注册资金有下限的要求,这对行业规范发展是好事。但是,政策制定时,也要充分考虑担保机构在区域和服务对象上的差异,特别是一些为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提供服务的小型担保机构。”李世奇认为,新的监管方式应既有利于担保业的规范,又有利于行业的发展。
  《通知》同样确定了地方政府在担保业监管上的主体角色。其中要求,地方政府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的要求,负责本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地方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但有担保业内人士认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模式仍需进一步协调。“从中央来讲,联席会议成为监管协调者。但在地方仍然是多个部门监管,财政局对担保公司的财政支持力度很大,肯定会管,发改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也有很多业务关联,城市的建设委员会由于涉及很多工程担保,也要管理担保业。”因此,上述人士认为,中央与地方监管如何对接需要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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