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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将“逐鹿”期指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15日 09:37 作者 潘洁;胡哲
    昨日,有消息称,《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简称《指引》)日前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近期,信托公司有望“逐鹿”期指。

  实际操作:步履艰难

  据了解,一直以来,由于没有法律条文的允许,信托公司的阳光私募曲线参与股指期货,主要是以法人或个人身份开户从事股指期货自营与代客理财。《指引》的下发,无疑给信托公司开辟新渠道保驾护航。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无疑使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扩大,竞争力也将得到增强。”普益财富信托分析师赵杨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指出,与此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信托公司在实际操作上面临的问题。

  此外,在放开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仍会有一些限制。《指引》明确,信托公司阳光私募证券集合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将仅限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在投资比例上,将与基金参与股指期货相关规定一致,也就是信托资金在做套期保值时,持有的卖出期指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其产品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期指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其产品资产净值的10%。

  根据《指引》的要求,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信托公司必须具有进行股指期货交易相适应的专业团队,负责交易的人员至少有两名具备1年以上经验。不仅可从事固有业务和信托业务项下以套保和套利为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还可从事单一信托业务项下以套保、套利和投资为目的的期指交易。赵扬表示,这都要求信托公司具备自主管理能力和相应的投资能力。

  投资前景:欲速不达

  尽管很多阳光私募公司对于股指期货早已蠢蠢欲动,但短时间内,信托阳光私募投资股指期货不会有大规模发展。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旸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虽然丰富了信托产品,给信托公司增添了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此类投资暂时应该不会有大的作为。”

  《指引》对信托公司的期货投资也有着一定的限制。按照要求,对于集合信托,在原有信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受益人同意。对于单一信托,要求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符合中金所相关要求,同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或高流动性低风险债券。

  基于各种要求,李旸指出,普遍缺乏专业期货人才的信托公司,需要与其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在产品管理上也需要积累经验,这都决定了信托公司需要一个长期的市场磨合过程。但他同时表示,十分看好阳光私募投资股指期货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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