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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私募参与期指力量逐步壮大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4月07日 09:41 作者 李根
    新湖期货金融事业部 李根(F0267912)
  据悉,日前监管部门已开始对《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表明信托公司阳光私募产品也将放行参与股指期货。私募基金的参与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投资者结构,提供投资者更多选择。实际上,有些私募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参与股指期货,那么与将推出的新渠道相比,其中的利弊何在呢?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私募基金:一、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二、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三、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为投资者通过购买公司的基金份额,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一方面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一方面股东从公司分得的利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实际上成为了所谓“双重课税”的局面。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这样的运营方式并不十分理想。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为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进行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而投资者则以其认缴出资额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企业,享受投资收益。2007年6月实施的合同企业法的实施,明确了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由各合伙人分别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适用5%到35%的五级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即无需重复交税。2009年12月新《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私募基金可以以有限合伙公司的名义开证券、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账户,并且在交易上不受特殊的监管和限制。对于追求绝对收益的私募来说,这方面的政策相当重要。
  值得一提的是“合伙制嵌信托”模式,即信托计划整体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有限合伙企业,而整合进的信托产品提供了资金渠道并且简化了合伙协议。此时,基金公司依然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信托产品本身并不是合格的纳税主体,而由购买信托产品获得个人收益的投资者缴纳所得税。但是,可采取合理方式规避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即向个人转让信托持有的二级市场的证券。
  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模式为通过信托平台募集基金。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信息公示上和资金安全方面有了一定的保证。因为信托制私募基金受银监会、行业协会等机构的监督管理,资金必须委托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作为信托财产第三方保管银行。信托制私募基金不具备法人资格,无须注册公司,从而免除大量不动产、动产、人员投入,因此对于私募基金来说运营成本较为低廉。
  从所得税政策上看,与“合伙制嵌信托”模式相比较,信托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须像“合伙制嵌信托”模式下一样缴纳合伙税,无疑税赋方面负担更轻。然而2009年7月信托公司的证券账户停开后,目前只有通过信托公司的少量留存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原有的存量账户弥足珍贵,在市场上甚至可以卖到数百万元的高价,对私募基金来说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根据《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未来信托制私募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也仅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目前看来,主要是政策对于信托制私募基金在证券和期指两方面的监管,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
  综合考量税收、资金渠道和运营成本等各方面因素,私募基金一般会采取信托制或合伙制嵌信托的模式。由于监管部门对信托制私募有比较多的限制和监管,使得目前私募基金更倾向于合伙制嵌信托的模式。相信随着监管的逐渐放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以及税收制度的逐渐合理,信托制仍会受到私募基金公司的青睐。(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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