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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类信托产品遭“黄牌”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31日 08:15 作者 万敏
    □ 本报记者 万 敏
  
  继传出“打新”型信托产品将被叫停的消息后,回购类信托产品也面临着相同的境况。日前多家媒体报道称,一份规范信托业务的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传开,该意见稿的主旨是拟叫停“股权%2B回购”式的股权信托投资。
  在“理财%2B信托”的传统操作模式中,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对接信托公司发起的信托计划,并委托信托公司运用理财资金,主要投向为债权和股权投资。 
  但是“股权%2B回购”模式表面上是股权投资,一旦加入回购条款,实际上就属于债权投资。信用增级方式是地方财政承诺承担风险,地方人大批复。债权投资会受到地方投融资平台负债率的约束,并且有严格繁琐的审批手续,而股权投资采取报备制,因此信托“股权%2B回购”模式,为融资方和投资方都提供了灵活的操作空间。
  用益工作室信托行业研究员李?D表示,股权类理财产品之所以对融资方和增资方均具有吸引力,就是因为退出机制灵活。一种普遍的做法是,信托计划以持股方式投资地方政府下属的投资公司,私下约定股权持有期限和相应的回报率,并在到期后,由融资方公司回购股权,信托公司就能“全身而退”。
  今年5月份,监管层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针对部分信政合作项目不够规范的问题,要求对合作方实力进行评估分析,并要求信托公司提高风险意识。
  意见稿中明确提出了几项要求:首先,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以股权投资附加回购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其次,信托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信托公司不得将银行理财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但对接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除外。最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时,要依照国家规定,明确和细化可接受的资本金来源,对于来自股东借款(除非注明在风险情况下放弃一切偿还权利)、银行贷款和银行理财资金,不得作为项目资本金。 
  这一政策对地方投融资平台影响最大,意味着一些缺少资本金、不符合项目贷款规定且地方政府又没有财政投入的项目,会面临较大的融资困难。
  由于不规范的信托产品在所有产品中的占比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在监管部门一系列政策出台后,不论是银行还是信托类的理财产品都进入了一个调整阶段。信托与地方基础建设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业务方向,大部分信托公司的主业仍然在代客理财方面,特别是流动性比较强的资产管理方面,如货币市场、债券、证券、PE、地产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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