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3月31日 09:37 |
作者: |
|
| |
若阳光私募基金这样单个投资顾问还不能引起投资者关注的话,那么,由券商、基金联袂操刀共同担当投资顾问推出的信托产品,分量肯定轻不了。记者获悉,深圳某信托公司拟于4月推出一款信托计划,将由深圳某证券公司和上海某基金公司共同担任该产品的投资顾问。这是继银华基金公司首只QDII产品采取“双顾问”模式之后的首款信托产品。
三方合作 协商分成
该产品是由某公募基金、信托公司和券商三方共同发起,以债券投资为主导的全封闭结构化产品。信托期限为12个月,目标规模为2亿元。
在这个“双顾问”模式中,公募基金负责该计划不超过20%的债券基金投资部分的投资顾问;券商在担任除公募基金负责部分以外标的投资顾问的同时,还为信托计划提供单一的次级资金,如购买者到期收益率小于预期报酬率,券商将以投入的自有资金进行弥补。与此相对应,在利益分配中,券商也占较大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分析师许柯表示, “基金公司如只负责债券基金的投资顾问,可让相关基金经理兼任,基本不用动用其他人员,也不需付出额外的成本。”
一位券商告诉记者,由于信托公司只是一些制度上的安排,其话语权最小,有些甚至不参与分成。有些券商却可以分到一半以上,一般分成都是私底下协商。
取长补短 各有益处
用益信托工作室资深分析师李旸表示,这类操作模式风险小,且收益较稳定。基金负责其擅长的基金投资部分,券商负责债券投资,基金、券商、信托三方“取长补短”,能帮助降低风险。看起来信托在这种业务模式中受益最不突出,其实不然,有了这两重“保险”,投资者对其产品自然会更加信任,而券商扮演的角色还能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和收益,把好风险关,增加了产品的吸引度和安全度。
“对于那些未获准发行集合理财产品的券商来说,借此获取一些业绩报酬。对于那些仍无专户资格的基金公司来说,担任投资顾问为后期专户理财业务发展作铺垫。趁这些‘空档’期,给自己增加些收入,也是他们发展业务的一个渠道。” 李旸说。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