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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备付金利息将明确归属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8日 10:22 作者
 

  本报讯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就《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合作银行。确定作为备付金银行的商业银行,应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或总资产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应当与支付机构的自有资金分户管理。客户备付金应当全额存放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且只能用于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支付机构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确保其以活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足够满足日常支付业务需要,且其在备付金合作银行以活期存款之外的其他形式存放的客户备付金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暂行办法》指出,支付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其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所得的10%。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了5个以上备付金收付账户的,自第5个备付金收付账户起,每新增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其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直至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达到100%止。支付机构可将计提风险准备金后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余额划转至其自有资金账户。支付机构应当在自备付金银行利息余额实际划转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付金主存管行提交相应的备付金利息划转明细信息。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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