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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民:信托 公益慈善的出路样本
来源 新理财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2日 15:37 作者 高卫民
  文/高卫民

  从"5·12汶川"到"青海玉树",赈灾援助的关爱纷来沓至,社会各界的慷慨解囊源源不断。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一个叫"郭美美"的小女孩竟然让中国的公益事业步入了空前的危机;同样谁也没有想到,在"郭美美"之后又出了个"卢美美",使得中国公益事业的危机持续发酵,人们也由此担心还会出多少个"王美美"、"张美美"??一系列"美美"事件更将中国公益事业的体制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人们开始反思:对于中国的公益事业来说,真要说"美美事件"是一件好事的话,那就是它将推动中国公益事业体制的改革,而公益信托或许正是它的一个出路样本。

  叫好不叫座?

  公益信托在信托业界呈现"叫好不叫座"的局面,在各类慈善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还仅仅处于探索创新的阶段。

  尽管近年来,不少信托公司纷纷尝试"类公益"信托产品,然而,就目前而言,公益性质和"类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其在国内仍屈指可数。而得到公益信托审批及设置监察人的信托计划,则更是凤毛麟角。目前,除了西安信托发行的"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将其全部信托资产及收益,以捐赠的形式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之外,其他多数信托计划则是以集合私人信托为主,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收益,以捐赠的形式,达到其公益之目的。而相对于监管部门在《信托法》中严格规范的公益信托之第六十三条规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来说,这种信托还不能真正称之为公益信托。

  从目前来看,公益信托难以有效开展的原因更多地还在于政策层面。目前的公益信托多以原有公益性信托为基础,通过与其他公益组织合作开展公益信托业务。这种模式的核心就是利用信托公司的专业化资产管理能力为慈善资金的保值、增值服务。但在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实施后,这一模式也将难以为继。

  但是,在"郭美美事件"之后,中国的公益事业官办、垄断的形式定会有所改变。日前,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与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此决定意味着废除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公益慈善无需再寻找政府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挂靠而可直接登记。这为公益事业的市场化打开了一条门缝,同时也使公益信托发挥其作用有了进一步的可能。

  路径选择信托公司纷纷推出别具特色、带有公益性质的信托业务。而对于类似公益性质的信托计划渐次出炉,国家政策也倾向于鼓励信托制度的积极参与。比如:中国银监会下达的《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以及2004年国务院第400号令颁布实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但相比信托制度在发达国家公益事业中的广泛运用,我国慈善业的体系制度及公益信托法律法规制度,都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和提高。

  由此可见,我国发展公益信托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出台公益信托的实施细则。二是解决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过于原则,如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受托人,应当经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提出,有利于法律的稳定性,不会因为机构的变更而动辄修改法律,但过于笼统导致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出台相关细则加以明确。2005年,银监会曾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益信托方面的具体办法,但因公益目的众多,涉及的机构和部门较多,需要协调和沟通的事项繁杂,最后不了了之。

  再就是公益信托的税收问题。当前我国公益法人享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并没有专门的税收规定,需要加以配套完善。一方面,是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税收减免。在美国,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享有税收减免,但有一定的限额,一般公司法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10%,自然人每年最多可扣减应纳税额的50%。另一方面,对公益信托财产要合理征税。在英美两国,公益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无论是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或投资所得,只要所得全部用在公益目的上,则全额免税。日本《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公益信托的收益,不征所得税。境外公益事业发达,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家税收等方面政策的导向,促使人们参与公益活动,同时也实现了公民个人的实际利益,如税收减免、名利双收等。

  总之,公益信托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未来发展空间很大。国家应该改变过去只发展公益法人的局面,倡导发展公益信托,使公益信托与公益法人相辅相成,共同为公益事业服务。其实,发展公益信托时也可以有机结合公益法人,使两者融合发展:一是在设立公益信托时可引入公益法人参与。我国《信托法》为公益信托设计了信托监察人制度,由其代表信托受益人监督受托人的行为,但未明确信托监察人由谁担任。可以考虑由公益法人担任我国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履行相关职责,这样既有利于税收管制,又便于对公益信托财产管理处分行为的监督。

  二是公益法人管理公益资金时可引入受托管理机制。即由公益法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受托人,并将公益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把信托制度和公益捐赠结合起来,增加公益财产管理的透明度。据加拿大某基金会的介绍,为规范公益法人对公益资金的管理、处分行为,对于不同公益捐赠所形成的每一项公益资金,均委托专业受托机构进行投资管理,让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各的分工,各做各的事,相互间相互牵制,最终促使公益目的的实现。如果国外公益信托模式与我国的信托机制相结合,相信定能对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管理进行复制。如,通过信托公司的受托文件,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予以慈善捐赠;或在委托人死亡或者信托期限届满后,剩余信托财产捐赠给公益法人、或所选定的慈善机构,这样,即已达到利用信托功能实现公益的目的。

  只有这样,我国慈善事业将不但会在更高的层面迅速推广,更能传播慈善文化,提供慈善意识,实现贫富交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系现任淮安市发展和改革研究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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