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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忌照猫画虎
来源: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5日 16:24 作者:蒋光祥
  该来的总要来。近期存款保险制度有望很快出台的消息喧嚣尘上,对此各方或褒或贬、见仁见智。只是有一点可以肯定,普通民众一直认为有国家信用和中央财政作作为背书,不用担心银行倒闭、存款泡汤,这种观念可能要更新了。主要更新点在两方面:一是宏观上要有风险意识,不能再迷信银行不会倒闭,要把银行当作一般企业来看待,经营得不好,一样会关门;二是微观上要操作得当,大额存款尽量分不同银行存放。

  现如今,我们的金融体系是参照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都采用的稳定金融体系和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制度,这固然有诸多可取之处,比如可以起到将央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从机构处置风险兜底的被动角色中摆脱出来,提高国家金融安全体系抵御风险能力的核心作用等。但目前,有两个关键问题亟需考量,否则有理由担心落入照猫画虎的危险。

  首先,要考虑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国情显著不同。比如美国普通民众基本上不存款而喜好消费或者投资,最常见的是按揭消费之后按时还贷;而中国普通民众基本上皆重存款,是15万亿元活期存款的源头所在。即便现在各种“宝”(实质是去置换了货币基金)风生水起,也只拉走了数千亿元的规模。无论是观念还是实力,蚂蚁搬家还尚需时日,这有早已经深入人心的“中美老太太的对比”故事可以作为注脚。在两个老百姓存款观念有天壤之别的国度,银行倒闭的影响给民众带来的感受同样也有巨差。因而,一定要在这两个国度实施一样的存款保险制度,只有从制度设计、周边配套、实施层面去谨慎开展。这也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所在。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史实际上是一部立法的历史。美国的会计、金融监管、破产等各方面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此外,在美国制定的基本法律框架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发布具体管理规则来对有关原则进行细化,体现出制度建设的灵活性。比如推出《存款保险条例》以捆绑上述法律框架,使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环境。此外,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了与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良好信息沟通和协调机制,有权在关键时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正是这种监管权、资产处置职能与其存款保险职能的有效结合,保证了美国金融安全网功能的发挥,将大多数金融风险提前消除,降低了存款保险制度运行的成本。

  所以,中美两国国情有别,存款保险制度如若不在这些具体生态环境的链条之上,其结果应该不难想象。存款保险机构有充足的内在动力来执行这种监管与资产处置的职能,倘若只能收收保费靠边站,收大赔小赌博一般的事后监督,将会被少数别有用心的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绑架,对当地社会稳定的不确定性的冲击也相当大,恰恰这点不是某一家具体金融机构所能承担的后果,到时候再由政府层面迫不得已出来兜底,局面就尴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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