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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资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来源: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4日 09:26 | 作者:傅苏颖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
■本报记者 傅苏颖 保监会23日再发险资投资渠道两新规,两天内就共发布了六项新规。这也是继7月份连续颁布四项险资运用政策之后,再度出台关于险资投资的新政策。专家分析认为,在经济走势放缓的情况下,稳增长成为今年经济增长的首要任务,此时调动保险行业各方面的资金,用于整个经济的发展支持,能起到稳定整个经济增长大局的作用。 保监会发布的两个新规是,《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继续为险资“松绑”。 至此,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方面不仅在债券、股权、不动产、金融产品等领域已经打开空间,甚至在股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方面也开始突破。 其中,在金融衍生品方面,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办法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衍生品交易。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负债或公司整体风险;(二)对冲未来一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在股指期货方面,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规定提出了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的一系列要求,也对期货公司提出了一定的要求,指出了公司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公司或股东具有较强的金融市场研究及服务能力等六点需要符合的条件。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表示,保监会密集出台新政策的目的一方面是给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打开通道,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支持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一系列保险资金投资新规推进险资运用改革,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操作空间,将促进保险行业发展。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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