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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值得期待来源: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7日 14:18 | 作者:侯文学
继今年7月16日央行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之后,又在日前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将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尽快建立,为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等金融关键领域改革创造环境和条件。这一消息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已指日可待。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系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真正意义上的存款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其标志是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它挽救了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联邦银行体系。 我国通过过去10年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特别是工、农、中、建等国有大银行顺利实现了改制和公开上市,建立起了财务、资本和风险三个硬约束,使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的基本条件得以成熟。现在加快推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完全符合我国当前银行发展的现实。 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普通或者小额储户的利益。通过保护小额存款,避免出现大规模的银行挤兑。时下,公众的理财观念增强了,理财渠道多元化了,包括投资股市、债券、民间借贷、房产、实业等,但存款即把货币存入银行保值增值,仍然是主要理财渠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显然能够维护广大储户的利益,给他们吃上一颗“定心丸”。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我国银行体系稳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通过推行存款保险制度,用以对冲或抵消利率市场化带来的冲击。今年6月8日央行首次降息并扩大利率浮动范围,标志利率市场化的启动。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存款或银行体系仍然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这与美国等一些西方国家金融体系基本不再依赖银行体系不同,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就显得更为重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自然会引起银行界和公众的关注。央行日前表示,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各有关部门已经就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的各个主要方面基本形成了一致意见,包括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险保率、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运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等等。据此,我们有理由予以期待。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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