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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部分准备金支出允许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10:50 | 作者:
财政部: ■政策风向标 财政部5月28日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符合特定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 具体规定包括,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财政部网站)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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