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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妻买险易 离婚分割难来源:金融投资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10:26 | 作者:杨雪
本报记者 杨雪 案例1 钱某是某分公司的业务经理,因工作出色,年底被总公司树为标兵,给了5万元的奖金。正赶上保险代理来他家推销保险产品,钱某一高兴,用这笔钱给他刚满月的儿子买了保险。被保险人是儿子,受益人也是儿子。前些日子钱与其妻离婚,孩子被判给女方。女方离婚后便将孩子带回父母家。孩子被带走了,为孩子上的巨额保险也要被带走。钱于是提出让带走孩子的女方退还已交保险费的一半。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谢晓航:投保人变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可以继续承保。投保人一方可以将保单缴费的资格、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 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自己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 案例2 于某和妻子结婚后,双双在外地工作,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男方的父母抚养。小两口闲逛商场,看了保险代理发给的传单,考虑父母带孩子不易,为了表达谢意和孝心,他们给父母各买了一份保险。买保险时他们征求父母的意见,父母提议将受益人确定为由他们看管孙子。前不久,于某和妻子离婚,考虑孩子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孩子判归了男方抚养。女方提出退保分割保险费。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谢晓航:保单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的,这种情况下可以不予变更受益人,因为无论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继续维持,被保险人与其子女或者父母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远存在的,因此就算被保险人出险,由其子女或者父母充当保险金的领取者,这是不会产生任何纠纷的,也是受道德所鼓励的。对于上述案例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离婚,一方为投保人,以对方或其亲属以及离婚后由对方抚养的子女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可以采取变更投保人由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原合同的效力,不变更原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受益人。对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的办法。对于父母给子女投保,将子女列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也可以认定为赠予,其不参加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这里的现金价值又称解约价值、或退保价值,它应当是保险公司在扣除退保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的部分钱款,而不是投保人用于缴纳保费的全部资金,也不包括保险金在内的各种预期利益。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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