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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放弃追偿权 保险公司不赔来源:成都商报 |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30日 07:39 | 作者:刘锋
商众车险专栏 读者来信: 上个月我开车出去办事,不巧与另一车发生事故,双方各有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主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我考虑到买了保险,加上当时交通比较拥堵,嫌麻烦且考虑损失不大,便与对方约定责任自负。但当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 “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请问,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吗?(王先生) 商众车险专家回复: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王先生的情况,由于王先生在事故后放弃了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此提醒各位车主,一旦出险,千万不要自行决定放弃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拒绝赔偿。 由于大部分车主对保险条款都不太熟悉,而且理赔手续相对复杂,建议车主朋友在投保时最好选择专业代理机构,如“商众车险超市”这类专业的保险代理公司,可帮您处理车辆投保、救援、理赔等问题。如您还不是商众车险会员,可拨打商众服务热线82005858咨询。 (以上案例由商众车险超市提供,若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也可以拨打成都商报旗下“商众车险超市”热线82005858查询。)本报记者 刘锋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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