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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股东持股可破20%

  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了新制定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投资条件、持股比例、同业竞争、股东责任等诸多方面较之以往出台的相关文件均有较大变动。

  规范投资者资质

  记者注意到,该《办法》只针对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将于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两大类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即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法人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则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适度放宽持股比

  《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就此问题,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指出,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于倡导股权分散理念、推动公司建立制衡机制、防止“一股独大”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从近年行业实际看,严格简单的比例限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投资入股保险业,也带来少数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

  因此,《办法》在保持政策延续的同时适度放宽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的规定,即“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在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恶性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下,经过批准可以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另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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