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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产权网_市场动态</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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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松业务管制 优化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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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RC-1</Source>
<D>2012年09月28日 13:53</D>
<Author>孙霖;郭玉志</Author>
<Text>　　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关于实施&lt;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gt;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实施规定》），对基金公司同业竞争限制、控股股东关联董事的认定以及5%以下股东的报备等相关规则进行了调整。
　　对于持股50%以上控股股东同业竞争限制的问题，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同业竞争的限制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实际操作难度较大，且涉及控股股东众多客户权益的调整。证监会采纳了相关建议，在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中，将同业竞争限定在“公募或者类似公募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
　　同时，对于控股股东关联董事的认定问题，此次修订放开了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上限，同时为了防止主要股东一股独大后带来的问题，要求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超过50%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人数的1/3。对于如何认定“关联董事”，配套《实施规定》作了相关解释。
　　此外，本次修订还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审核，并借鉴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监管经验，进一步明确了持股5%以下股东报备的各项要求。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业务管制，优化了基金公司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加强了基金公司业务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创新和业务发展，有利于调动股东及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对基金行业下一步发展将产生重要的积极影响。
　　该负责人还表示，近期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还将重点围绕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子公司运作等方面出台和修订一系列具体的监管规范和自律规则。(上海证券报)</T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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