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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业结构调整引入评价体系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的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已经取得成效。根据保监会今年上半年数据统计,人身险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去年同期提高6.5个百分点,其中5到10年期新单期交保费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15.4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同比增长14.5%,占比较去年同期提高4.3个百分点。

  行百里路半九十,何况结构调整离目标尚远,保监会显然没有放松对业务结构调整的要求。近日,保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结构调整过程中,要破除片面强调“规模、市场份额、保费排名”等观念的束缚,坚持重点发展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和效益的业务、体现寿险业核心优势的业务和满足消费者保障需求的业务。

  指导市场调控

  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引导行业大力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主要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定期寿险和有效保额不低于10倍期交保险费或2倍趸交保险费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

  结构调整是保证寿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发挥寿险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增强寿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结构调整还能够使保险产品贴近消费者的真实需求,促进消费者和公司之间建立起互信关系,行业综合实力将不断增强,抗风险能力得到提高。

  据悉,保监会还在国寿、平安、太保、新华、泰康、太平、人保寿等主要保险公司中建立业务结构调整月度报告制度,以便及时掌握结构调整动向;通过加强对产品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持续奖金、最低保证利率等主要风险点的审查,促进结构调整。

  规划调整方案

  今年以来,虽然寿险业在结构调整上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结构调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保监会在《通知》指出,保险公司在重点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产品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具体措施包括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落实《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做好延税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为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进行小额保险试点,扩大保险覆盖面。

  寿险业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均衡发展各条销售渠道至关重要。这些渠道主要包括:个险渠道,提高招募门槛、加强培训等措施来逐步提高代理人素质;银邮渠道,积极发展长期的、期缴的、保障功能强的产品,与银行合作向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团险渠道,注重发展团体养老金业务等有效益的业务,及时跟踪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支持政策。

  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严格费用支出管理来加强结构调整。尤其是保险公司银保业务不得通过恶性价格竞争的方式进行盲目扩张;代理手续费要实现分公司甚至总公司集中统一向银行支付;禁止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向银行支付合作协议以外的手续费。

  引入评价体系

  寿险业结构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除了保险公司应该制定中长期业务结构调整规划、保持产品和渠道的相对均衡之外,还需要建立科学、统一、完整的结构调整评价体系。为此,保监会还制定《结构调整评价指标表》,综合运用规模类、结构类、保障类和品质类等指标来全面评估结构调整的成效。

  在规模类指标表中,保监会通过对不同产品类型和销售渠道的保费收入、新单保费和续期保费的变化情况,来掌握保险公司规模型业务的发展状况。

  在保障类指标表中,保监会注重新单保额、承保人次和件均保额的增长情况,并要求保险公司详细上报意外险、健康险、养老年金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的保费变动情况。

  在结构类指标表中,所有的保单被划分为5年期以下、5至9年期和10年期及以上三个大类。保险公司必须根据这三类产品的划分,如实填写新单期缴业务增减和占比情况。

  在品质类指标表中,保监会则通过新单标准保费、新业务价值、退保率和保单继续率来衡量保险公司整体业务品质状况。

  保险监管机构将根据结构调整指标评价体系对结构调整成效定期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扶优限劣的分类监管政策,对于评估结果较好的公司将给予鼓励,在产品报备、分支机构批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对于评估结果长期未改善、甚至不断恶化的公司,将依法采取适当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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