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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权益再添新保护来源: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10:55 | 作者:黄晶华
依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则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伴随10月1日《保险法》正式实施的临近,与之相配套的法规也在陆续出台,这其中,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第一道门槛——“投保提示”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日前,中国保监会正式将新制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印发给各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上述规定将与新《保险法》一同实施。 险企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对于投保人而言,在短时期内弄懂一款保险产品并非易事。因此,保险营销人员说明与讲解的态度至关重要。 据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学习新《保险法》的内容。记者了解到,在长城保险公司的一次晨会上,营销人员通过一个案例理解了新《保险法》的要求:某被保险人出险,但出险事故属于保险单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法院查明,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因此,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但依照将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第17、1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依据新《保险法》,保险公司若不能证明其对责任免除部分单独向投保人作了说明,则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还提出,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据记者了解,目前已有保险公司针对部分类型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要求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 营销人员“受限”多 电话营销作为保险公司新的业务渠道,一直被业内认为很有发展前景,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众多公司汇集起来的频繁的电话“推销”,又成了一个新问题。保监会在对销售人员展业行为的要求中就指出,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 此外,投保提示要求还规定,销售人员应提醒投保人,若发现销售人员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应注意保留证据,可向相关机构投诉或起诉。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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