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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强化偿付能力监管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力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
  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与“二审稿”相比,其中新增了“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的规定。
  如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时,或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等情形之一的,保监会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针对有些保险公司的股东操纵公司进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的情况,《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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