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
各位来宾朋友们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蒋晓莹。本所接受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媒体说明会指引》(以下简称“《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规定,本所就四通股份召开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媒体说明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鉴于时间原因,本人简述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本所律师根据媒体说明会指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查证出席本次说明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7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公告》、《广东四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重大资产重组媒体说明会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召开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公告已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召开媒体说明会通知》要求的两个交易日内作出,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六条的规定。
二、本次说明会的现场会议已按照召开公告公布的召开时间,于2016年7月26日下午3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召开,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说明会,四通股份邀请了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5家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参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媒体说明会。同时,本次说明会也为媒体投资者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易访谈网络提问平台,媒体投资者已通过该平台将需要了解的情况和关注的问题提供给公司。公司在媒体说明会上就投资者和股东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回复。本次说明会的具体议程我们将会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阐述,请各位详见稍后公开的披露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等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
三、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会议的参会人员分别为:媒体代表,中证中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相关中介机构的代表以及重组各方代表。具体参会人员我们将会在法律意见书中进行说明,请各位详见稍后公开的披露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参会人员情况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参会人员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本次媒体说明会的召开所进行的信息披露,符合《媒体说明会指引》的有关规定。
见证律师: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蒋晓莹、孙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