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龙视星制作宣传片现"最大"字样,被罚没24万元

  全景网11月17日讯 龙视星(833605)周四下午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为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制作的宣传片出现违法广告行为,被没收4万元广告代理费,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一、处罚事项

  龙视星于2015年3月30日与哈尔滨世欣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宣传片委托制作合同》,约定由龙视星拍摄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宣传片,后因龙视星业务繁忙,遂将该宣传片拍摄活动委托于哈尔滨彩虹工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由其聘请演出人员并进行后期制作。在该项业务活动中,龙视星实际收取4万元。后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在该有关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的宣传片中,出现了“森耀律师楼,东三省最大的律师服务中心”的字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公司构成了制作违法广告行为。

  二、行政处罚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龙视星予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广告代理费4万元;2、罚款20万元。罚没款合计24万元,上缴财政。 

  龙视星表示根据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证,公司对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资质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并且未实际制作广告宣传片,其决定对公司从轻处罚。公司有权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龙视星还表示如果公司接受该处罚,由于本次处罚事项未限制公司经营范围,不会对公司正常业务活动产生影响。由于本年度公司营业成本大幅度增加,导致公司出现较大幅度的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该笔罚款会对我公司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 (全景网)

  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6/2016-11-17/1479368544_6409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