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股转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发布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2日 15:35 作者:彭勃

    全景网9月22日讯 周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

    协议规定,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发行人包括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申请其普通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上市公众公司与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

    在转让服务方面,优先股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每股票面金额为100元人民币,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协议还规定,发行人应当分别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优先股发行决议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全景网)

    http://www.neeq.com.cn/detail?id=14715464E44Z1AC794&type=3524ACB05Z30B0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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