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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富安娜股权纠纷案胜诉 获赔付3605万元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8日 20:16 作者:杨祖媛

    全景网48日讯 富安娜(002327)周二晚间披露,公司日前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18份民事判决书,针对公司诉周西川等18人承诺函违约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定18名被告向公司支付违约金3605.02万元及利息。

    判决书表示,18名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若未在指定期限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称,该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18名被告负担,若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山区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2年底,因股权激励发生纠纷,富安娜将26名激励对象告上法庭。

    公告显示,南山区法院认为原告于20121226日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并称,富安娜规定的面向激励对象发行的限制性股份是由激励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业务骨干)自愿认购的、转让受到公司内部一定限制的普通股,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指出,该股权激励计划终止后,富安娜采用由激励对象出具《承诺函》的方式继续对激励对象进行约束,该《承诺函》实为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条款的变通和延续,体现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激励对象按照《承诺函》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仍为激励对象违反承诺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价。《承诺函》继续对提前辞职的激励对象所能获得的股份投资收益予以限制,并不违反公平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认定,被告在富安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离职,《承诺函》约定的对被告股份投资收益进行限制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依约将被限制的部分收益(即“违约金”)返还给富安娜。

    富安娜表示,若本次判决结果得以执行,将可以为公司本期或期后增加3605.02万元营业外收入。公司将密切关注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对外披露。(全景网/杨祖媛)

    http://www.cninfo.com.cn/finalpage/2014-04-09/6380639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