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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3·15"维权令"驾到 基金新规"应时"护航
来源:全景网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5日 15:16 作者:李泽玲

    全景网3月15日讯 每年一到“3·15”,浩浩荡荡的“维权”行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展开。近年来,随着基金理财更为大众所认可接受,相关“维权”意识也逐渐“苏醒”。在近日的报道中,有关“基民被侵权”的新闻成为主流,使这场“维权”运动的氛围也扩散到整个行业,个人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热议焦点。本周,证监会连发“数箭”加强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当前这个炒得火热的话题下,再添上一把火。


《暂行规定》鼓励风险共担

    14日,证监会就《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暂行规定》放宽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渠道,允许固有资金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等,并鼓励收购兼并、参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机构。

    据了解,为了防止可能的利益冲突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固有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并对公司建立防火墙制度、投资决策独立性、关联交易管理等提出了要求。

  而为了推进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暂行办法》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基金或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作为资本市场的投资主体,个人投资者在信息的获取和专业知识不完备的多方劣势下,合法权益往往容易受到损害,如老鼠仓此类事件等。上述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的原则要求,对防止投资者被“侵权”做出了规定。而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产品,则有利于促进基金更加注重增强投资研究能力、提高基金投资业绩和规范运作水平,更好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暂行办法》明确风险机制

    另外,证监会还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建立了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了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扩大了其投资范围。

    其中《暂行办法》还明确了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确立了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风险准备金的用途,《暂行办法》指出,其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错误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

    实际上对于“维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要求,在此前新《基金法》中有所提及——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于制度设计考虑并结合行业各方意见,证监会起草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统一规定。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一向作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基金法》,不但提升了基金投资者的话语权,还从多方面加强了基金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事实上近年来监管层一方面放松管制,给了基金公司更多发展和创新空间;另一方面加强为投资者“护航”,强调基金公司切实履行基金的受托责任,把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放在首位,真正提高专业理财能力。(全景网/基金频道 李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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