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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五处处长林海中致辞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08日 11:35 作者 余武俊
 

    全景网7月8日讯 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全景网主办的"第二届中国基金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在深圳大梅沙京基喜来登酒店举行。全行业66家基金公司均有高管或代表出席本届活动。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五处处长林海中出席了本次投资者网上接待日活动并致辞。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五处处长林海中致辞


以下为发言实录:

  各位来宾、各位尊敬的基金投资者,早上好!
  
  2010年8月13日,“第一届中国基金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在南京成功地举行;今天是2011年7月8日,不到一年我们又一次相聚了。说实话,接到邀请函的时候,我们压根没想到会有第二届。
  所以我们要感谢两个主办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全景网,他们为我们带来了做事持之以恒的精神。因此,我希望今年有第二届,明年有第三届,能够持有持之以恒地把这个事好好地做下去。
  
  大家知道,这个活动的另外一个名称叫做“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投资者教育的活动。投资者教育是中国证监会在基金行业监管中一个非常看重的领域,是我们每年对所有的基金销售机构举办的现场检查中九个大项的检查项目之一。我们会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网点为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需知,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投诉解决的方案,为投资人答疑解惑。今天66家基金公司齐聚一堂,也为大家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答疑解惑的平台。从稍微深一点的层次去看,这是一个整个行业的主旨,也是是集中展现行业面貌和风采的活动。
  
  大家知道,基金业协会正在筹建之中,在基金业协会尚未成立的间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和全景网很好地接过了这个接力棒,为整个行业的参与主体提供了一个集中展示的平台,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事情,这是一个非常不易的举动。
  
  从参加的公司数量上来看,我查了一下去年是44家基金公司,今年是66家基金公司。不明就里的投资者可能会认为这一年之中整个行业的公司增加了50%,事实上不是这样,去年我们的公司数量是60家,因此今年是66家,包括正在准备领取营业执照的方正富邦今天也到场了,所以今年的参与率应该说是比去年大大提高,达到了100%。举办方给我的数字是这样的,说是“63+3”。为什么是“63+3”呢?因为有3家公司目前还没有基金产品,但是这3家公司我觉得恰恰他们非常有必要参加这个活动。如果一家公司有了产品,想的就是怎么把产品推销给投资人;如果一家公司还没有产品,那我想这个公司会好好地考虑潜在的投资人的需求,把产品设计好。
  
  行业里还有一个怪现象,公司多了有些人反而心态不太好,觉得基金公司批多了,这个蛋糕就这么大,大家分着吃可能会不够。但是你想一想,我们基金管理公司所在的行业,这个大的行业叫做什么呢?叫做集合理财计划的管理行业,是一个资产管理行业。基金管理公司不批,我们还有证券公司的资管部、或资产管理公司,有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有阳光私募,有信托公司,甚至还有商业银行。如果我们不批基金管理公司,那你的竞争者并不会因为如此而减少,所以大家的心态要放好。
  
  今天是属于基金的,因此我们不谈理财产品。为什么呢?理财产品,大家老是把它的交易销售量和我们的保有量去比,我觉得这是拿苹果和梨子去比,这比的是不太恰当的;今天我们也不谈保险产品,这两类产品的性质、属性是不一样的,保险类的产品是保障性质的产品,而基金更多的是代表投资性的。借用一句时髦的话:“价值取向不太一样”;今天我们也不谈阳光私募,两者的投资策略就不太一样,相对收益对绝对收益。我们服务的“阶级”也不一样,阳光私募服务的是合格投资者的“小众阶级”,基金产品更多的是贴近“大众阶级”,是贴近更多大众投资人,借用一句老话:“我们的立场也是不太一样的。”
  但是从长远看,我建议我们的行业用更包容的心态去接受一些和我们竞争的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我希望两个主办方在不远的将来能够举办一个有关理财业务的投资人网上集体接待日,这样的一个心态我觉得是更具有包容性。
  
  我看了一下今天的活动里面有4个主题,其中有一个主题是第三方销售的未来发展。这个主题和我的本职工作相对比较接近。
  大家也知道,最近我们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完成了它的修订,从2008年一直到修订2011年,我们终于完成了这项任务。但是对这个《办法》的认识可能存在误区,很多人认为这个《办法》的修订,监管部门只是为了推动独立第三方销售机构,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成立,甚至是为了推动外资银行进入咱们这个领域而修订的这个办法,这可能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其实我们的《办法》里面有很多亮点。比如说《办法》第一次在部门规章层面确定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性质,保证了它的独立性。当然这个独立性还需要由《基金法》修订进一步确认,在法律层面。
  
  然后我们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支付机构,以及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他们所开立的资金帐户,以及帐户内的资金安全性都要求由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督。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交易数据,通过由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就是我们所说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进行交换。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安排,我们可以达到交易数据和资金数据的对帐,保证资金的终极安全。
  
  又比如说,我们提出了基金销售中的增值服务费的概念,大家要注意一点,增值服务费并不是只有独立的基金销售机构能收取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所有基金销售机构,只要你有能力,在基金合同和招股说明书范围之外的服务,如果你提供了,你都可以收取这样的增值服务费。
  
  我们还第一次明确了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业务,可以由其他机构代为履行。最后一点,我们还提出了在一些具有影像的宣传材料中,要求有5秒钟的风险提示。当然业内人士看了这一条以后,一般都是一笑了之,觉得这个不太合乎常理。
  
  《办法》中还有一条,我希望大家特别关注一下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将来如果发起设立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这样的一个举动将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作出所谓的约束。事实上这一条在整个《办法》的修订中非常重要的。为什么呢?它已经脱离了基金的范畴,把整个《办法》的层次上升到理财业务的层次。我们想《办法》的制定将为理财业务指明更多的方向,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元化的投资品种,发展更多元化的渠道,为投资人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最后我们是落脚在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选择,这是我们的目标。
  
  当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出现,我们不是迎来了基金销售中的救世主,这一点我想大家都是明确的。理财顾问的出现,也不是为大家带来赚钱的保证。为什么会有理财顾问呢?理财顾问,他们具有行业经验、经过专业的培训、具有从业资格,他们还有大量的对基金或者理财产品的信息,他们还具有足够的时间和耐心为投资人选择比较合适的投资产品,这是他们存在的意义。而投资人不一定具有刚才我所说的这些性质。
  
  当然理财顾问以及理财机构它的存在,以及它的持续经营能力,我想可能会基于三点:
  一是理财机构必须得有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无论你是长于研究,还是长于客户关系的维护,你要有核心竞争力;
  二是必须要建立自己所具有的商业模式,你无论是做网上的还是做网下的,你无论是和其他渠道合作还是单干,你必须具有自己的商业模式;
  三是必须要具有自己的盈利模式,如果你每年的成本都大于收入,那这样的机构是没有商业存在价值的。
  我今天的发言结束了,谢谢大家!
    (以上文字据现场实录整理,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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