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24日 15:41 |
作者: |
雷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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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3月24日讯 财政部及国税总计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非陆地指定口岸出口货物退税和人民币核销退税手续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补充说明,并于3月1日起执行。
《通知》将原规定中“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陆地指定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的表述调整为“以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从海关实施监管的边境货物进出口口岸出口到接壤毗邻国家的货物”。
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提供结算银行转账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入账单的边境省份出口企业,《通知》表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凭签注“人民币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向税务机关直接办理退税。 (全景网/雷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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