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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深交所: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比具三大特点
来源 全景网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16日 10:47 作者
    全景网3月16日讯 深交所法律部孙培贤周二表示,与主板相比,创业板在退市制度方面具有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引进快速退市程序以及引进“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和“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三种退市情形的三大特点。

  孙培贤周二在参加深交所主办的2011年“3.15”投资者维权网上咨询活动回答投资者提问时指出,创业板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将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那样要求必须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但退市后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的,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其次,创业板引进“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和“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三种退市情形。

  孙培贤介绍称,主板部分上市公司虽已资不抵债,但仍能靠政府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实现个别年度盈利,避免出现连续亏损而被退市。而创业板新增的“净资产为负”退市标准使得资不抵债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失去了生存空间。

  “‘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意味着上市公司不能向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以此为退市标准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同时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处理的规范性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孙培贤同时指出,引进“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目的是避免出现交易极其不活跃、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况。

  三是引进快速退市程序。据孙培贤介绍,一是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上市公司,最快退市时间缩短为三个月;二是对于净资产为负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来决定是否退市,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恢复资产运营能力;三是对于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而不是年度报告来决定是否退市,促使上市公司尽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财务信息价值。(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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