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10年07月14日 14:26 |
作者: |
陈丹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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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7月14日讯 针对近日公布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特别规定》规定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串通涨价等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对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
其指出,《特别规定》与一般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仅在特殊条件下适用,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二是只针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三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更加强调执法程序的及时有效性,因此简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执法措施。
此外,为防止滥用法规规定,《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该负责人表示,《特别规定》规定了四类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并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对每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构成要件作了细化。一是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行为,二是恶意囤积行为,三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行为,四是串通涨价行为。
同时,《特别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数额。串通涨价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等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罚款数额从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提高为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此外,对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罚款数额也从5万元提高至20万元。《特别规定》还重申了从重处罚原则,并引入了刑事责任。(全景网/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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