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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拟新规严惩哄抬价格行为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4日 08:24 作者 吴婷
 
  ⊙记者 吴婷  ○编辑 朱贤佳 
  
  国家发改委13日发布公告称,已研究起草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发改委相关人士指出,之所以研究起草该规定,主要是因为今年以来,一些地方的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意见主要目的在于及时制止和严厉惩处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价格违法行为,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发改委有关人士指出。
  意见指出,重要商品(包括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在具体处罚手段上,意见指出,对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意见规定,经营者对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多进少售、只进不售或者囤积拒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的产销或者进销差价额超过正常时期差价额一倍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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