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8日 22:35 |
作者: |
陈丹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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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8月18日讯 卫生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9部门周二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工作。意见提出,今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和发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要求,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我国基本药物品种(剂型)和数量。2009年公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在保持数量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发改委制定基本药物全国零售指导价格,在保持生产企业合理盈利的基础上压缩不合理营销费用。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原则上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公布,不分具体生产地、企业。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零差利销售。各地要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确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其它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的使用比例。患者凭处方可以到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药品保障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实施意见明确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的时间表。2009年,每个省(区、市)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到2011年,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全景网/陈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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