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全景网 |
发布时间: |
2008年08月28日 18:53 |
作者: |
曹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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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景网8月28日讯 在证监会刚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后,沪深两交易所也迅速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进一步落实增持新规。 根据《指引》,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一年内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2%的,可以先增持后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相关股东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事实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首次增持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2%,拟继续增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公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实施后续增持计划,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在次日内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后续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前,上市公司应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的情况。 《指引》还明确规定,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相关股东都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如果相关股东拟在12个月内增持超过2%的股份,则要先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而后才能实施增持。 对于持股比例不超过30%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要按照规定比例及时披露其增持股份的情况。 《指引》特别指出,拟实施增持计划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公司高管,通过增持计划的实施进行内幕交易或进行市场操纵的,交易所将按照规定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监管措施。(全景网/曹昱)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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