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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揪出"期市对敲转移资金案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20日 09:34 作者 韩喆
     一人获刑11年,盗窃方式是简单的猜测及乘他人操作账户时偷窥
  ■本报记者 韩 喆 
  
  近日,张某、刘某某通过对敲交易手段盗取多名客户期货账户资金案,经福建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对两人做出有期徒刑判决,其中张某获刑11年。
  据介绍,2008年12月至2009年6月间,张某通过以居间人身份骗取、利用他人密码过于简单以猜测方式及乘他人操作账户时偷窥等方式获得11个客户的期货账户和密码,通过操作刘某某等人的5个账户,在某期货品种远期不活跃合约上,以对敲交易手段窃取了上述11个账户资金,并迅速通过银期转账出金得手,导致客户亏损近15万元。
  由于张某、刘某某作案手法极为狡猾,不断更换账户,每个账户使用期限短,每个账户盗取资金少不易察觉,对敲成功后迅速出金,这些都给案件调查带来极大难度。
  这一案情被发现始于大商所对市场的实时监控,发现违规线索后,大商所立即对相关客户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第一时间通知会员,要求会员通知客户、客户就交易动机等进行说明,并通知盈利方会员对相关客户采取限制出金措施。在确定账户被盗后,大商所通过会员敦促受害客户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破案赢得了主动,公安机关循线索同时查出其它帐户资金被盗取案。
  2010年9月25日,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刘某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2年4个月,责令张某、刘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0万余元,并处罚金50000元。
  “张某操作5个账户,盗取11个资金账户,涉及6家期货公司,其涉及账户多、地域跨度大、手段隐蔽、调查难度大,是盗码案件中不常见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家客户账户被盗的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案件的告破,归功于地方公安机关积极高效的办案能力和期货公司的积极推动配合,归功于大商所长期以来对违规查处工作的重视以及维护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决心,大商所在公安调查过程中积极协助,提供线索和相关数据,为案件获破提供了重要支持。”这位期货公司负责人还表示,期货公司今后将会加强客户培训,提醒客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账户。
  大商所法律部有关人士表示,客户资金盗取案件的发生,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通过对敲这种方法窃取资金较难被发现,甚至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另一方与部分客户未妥善管理账户存在直接关系,有时甚至轻率地将账户和密码交给别人。这位人士表示,交易所将继续强化监控,决不放松对违规交易的查处,同时,希望客户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妥善管理自己的账户。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也将通过不同方式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醒客户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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