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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期交所密集发文监控异常交易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09日 13:42 作者 葛佳
 

  大商所或于近日跟进

  早报记者 葛佳

  继国内两大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先后出台文件监管异常交易后,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于11月5日正式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至此,在短短两周内,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仅剩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尚未出台相关文件。

  另据接近交易所人士透露,此次各大交易所均是应监管层要求而先后出台细化文件,也就是说,大商所的异常交易监控新规也会慢慢跟进发布。更有消息人士透露,监管层近期频繁邀约期货公司相关负责人传达“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市场稳定”的意图,以配合多部委联合控制物价。

  异常交易将限制开仓

  上期所此次规定明确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包括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不得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根据处理程序,在经过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后,若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且,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对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在短短两周内,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已先后于10月22日和10月26日,各自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和《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文件通知。

  意在平抑投机

  “严密监控的原因就是流动性泛滥,导致大量资金流入了期货市场,投机氛围过于浓厚,这与期货市场本身的定位不相符。”对此,浙商期货分析师李晨表示,期货市场本应为国民经济服务,不能成为流通环节中抬高商品价格的平台。严密监控符合国家当前控制通胀这一工作重心,对打击投机炒作行为、从流通领域控制通货膨胀情况均较为有利;严密监控也有利于抑制客户的投机需求,可以减少频繁地开平仓,有助于客户更加理性地参与期货市场。

  广发期货研究总监邹功达则认为,完善的交易监控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如“3·27国债期货事件”,由于收盘前合约价格的剧烈波动,导致不少投资者出现爆仓的极端事件发生。

  可见的是,国内期货市场各品种近期连创新高。其中,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1105合约8月31日的收盘价还仅为17910元/吨,到昨日收盘已升至32970元/吨,价格已接近翻番;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1109合约8月31日收盘价为5581元/吨,到昨日收盘也飙涨至7239元/吨,涨幅接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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