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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把关”期货公司新设营业部
来源 证券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1日 08:19 作者 朱宝琛
    全国设点分类评级应达B类以上,住所地设点应达C类以上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在期货公司首次分类监管评价后,中国证监会30日公布了《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当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但在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该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第42条规定,“期货公司分类结果将作为期货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新设营业网点等事项的审慎性条件”。期货公司分类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A类和B类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

  据悉,发布上述规定旨在按照“期货市场要服务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思想,使期货公司营业部设立与期货市场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优化行业结构。

  《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扶持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支持其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提升服务水平,完善中介服务功能,逐步形成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期货行业结构优化,为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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