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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上期所调整保证金及涨跌停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16日 10:00 作者 胡刘继
    胡刘继
  
  由于“十一”长假即将来临,为降低投资者的交易风险,昨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下称“大商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都发出通知,调整“十一”长假期间各品种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
  大商所在通知中表示,自2009年9月29日(星期二)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玉米、豆油、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9%,涨跌停板扩大至7%。
  大商所称,在2009年10月9日(星期五)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交易日结算时起,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玉米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5%,涨跌停板恢复至4%;棕榈油、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各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恢复至7%,涨跌停板恢复至5%。
  上期所在通知中称,自2009年9月29日收盘结算时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水平由原比例提高至10%;2009年9月30日起,铜、铝、锌、螺纹钢、线材、黄金、天然橡胶和燃料油等期货各合约的涨跌幅度限制扩大至7%。如遇上述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与现行规则规定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时,则按两者中比例高、幅度大的执行。
  上期所称,如果2009年10月9日未出现单边市,当日收盘结算时起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比例和下一交易日起的涨跌幅度限制恢复如下:铝、锌、黄金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7%,涨跌幅度限制为5%;铜、螺纹钢、线材、天然橡胶和燃料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为8%,涨跌幅度限制为5%。
  业内人士表示,交易所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扩大涨跌停板幅度,对于预防长假风险来说很有必要。去年“十一”长假前后,正值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际,国内“十一”长假后一开市,出现多个品种连续跌停的极端行情,投资者风险急剧放大。但由于交易所、期货公司采取了相对应措施,在此极端行情下全国交易者爆仓量只有几百万,国内期货市场很好地通过了风险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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