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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股指期货监管与时俱进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0日 09:02 作者 蒋林
    曾几何时,股市连续阴跌,一时之间各方围绕股指期货的非议风声四起。然而,决定市场下跌与否取决于投资者对未来宏观经济形势的预期和股指期货具有做空功能有关的说法,笔者认为纯属无稽之谈。回看股指上市半年来的成就,充沛的流动性使得具有成熟市场的交易规模,稳步增长的持仓量更好的发挥了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中国即将迈入“十二五”规划,为了进一步巩固提高股指期货市场规范运作水平,中金所发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指引》,专门对期货异常交易行为进行进一步严格规范。

  《指引》意在体现交易所负有一线监管的核心职责,减少和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的危害。中金所在制定相关规定时遵循两大指导思想,首先是自律监管关口的前移。与行政监管机构相比,交易所利用《指引》有效监管市场,及时发现潜在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劝导和制止,从而避免和减少对市场的伤害。其次是充分发挥会员在交易所自律管理中的作用。加强会员的客户管理职责和协同监管义务,将会员纳入到期货自律管理体系中,进一步促进会员管理客户的主动性,提升监管工作的效果。

  《指引》售操纵,约定交易操纵,连续交易操纵和虚假申报操纵等典型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量化规定;第二,涉及程序化交易的账户要求报备,对市场进行清查防范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第三,对利用高买低卖进行利益输送手段等异常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指引》同时加强并细化了会员的客户管理和协同监管义务。对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具有防范,发现和报告的义务,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正确引导并实施相关限制以防范潜在风险的放大。交易所作为监管主体,有权利和义务对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纠正。《指引》中详细罗列了各项纠正措施,涉嫌违规违法的交易行为,交易所将提请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指引》的核心思想在于交易所实践“监管窗口前移”,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和期货交易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区别,异常交易行为通常情节相对轻微,未达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程度。交易所充分发挥一线监管优势,减少和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对市场的伤害。

  《指引》针对程序化交易行为进行了重点监管,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受到很大一部分投资者追捧,对于活跃市场交投,促进套利和发挥市场功能等方面能起到积极作用。交易所将其列为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意在切实维护市场的“三公”原则,使各类投资者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出台,各类机构投资者陆续进入股指期货市场,市场对交易行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指引》明确界定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规定来看,机构投资者因具有资金规模大,影响力大等特征,是“异常交易”的主要来源。中金所及时出台《指引》主要在于规范即将涌入市场的大批私募,公募基金和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为中国金融期货市场进一步的发展壮大奠定坚实基础。
  新湖期货研究所 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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