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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300期指保证金制度主要内容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15日 08:03 作者
    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保证金是用于结算和担保履约的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者,无论是作为买方还是作为卖方,都需要按持仓量缴纳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分为交易保证金和结算准备金两部分,交易保证金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计算而来,这部分资金被合约占用,不能用作其他用途;期货保证账户中超过交易保证金的那部分资金被称为结算准备金,这部分资金投资者可以自由支配,也称可用资金。
  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期货公司一般会在交易所规定的最低保证金比例的基础上再上浮几个百分点。比如,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率为15%时,期货公司要求的保证金可能是18%。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即使投资者的持仓数量没有变化,所要求的交易保证金数量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其一,由于持仓合约价格的波动将导致合约价值的变化,因而对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也随之变化。其二,更重要的是,交易保证金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有可能被调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这些情形包括:(1)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2)遇国家法定长假;(3)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4)以及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保证金交易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风险,投资者要高度重视。举例来说,假定投资者开户的期货公司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为20%(暂不考虑交易费用等因素),某投资者动用20万元资金开仓买入一手价值为100万元的某股指期货合约,如果该合约价格上涨20%,则可盈利20万元,收益率为100%;相反,如果该合约价格下跌20%,则亏损20万元,即投入的本金全部被亏掉。当期货合约价格出现较大的不利变化时,如果不及时止损,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出现负值,即出现爆仓的情形。所以,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应更加重视风险管理。
  (由中金所供稿)
  (本专栏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依据;涉及业务规则的内容,请以正式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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