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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高标准下的适当性制度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3月04日 09:35 作者
    南华期货研究所 陈彤
  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中金所从可用资金、知识测试、交易经历对投资者做了相应的适当性制度标准规定。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开户要求:(1) 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2) 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相关测试;(3) 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与一张股指合约价值接近100万元相对应,从高风险角度出发,12%的保证金和50万元的高门槛是可以接受的。而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和交易记录的规定,使得投资者从自身对合约了解和交易适应角度出发,评估自身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对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户除具有以上三点要求外,还应该具备:(1) 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决策机制主要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当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从国际经验来看,作为股指期货中坚力量的机构投资者,对其净资产和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做了统一标准规定,完善公司自身风险控制,是非常必要的。
  对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操作要求,期货公司会员需要对自然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四个方面进行适当性综合评估,评估其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综合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对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自身得到一个全方位的评估结果,可以公平、公正地对自己是否适合参与股指期货做出客观评价。
  面对即将上市的股指期货,作为投资者的你,现在准备好了吗?(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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