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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首张罚单”能否以儆效尤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8日 15:49 作者 谢宏章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中金所近日对涉嫌违规的客户杨某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

  不少投资者对“首张罚单”表示理解和支持。中金所的措施既有必要,也很及时,不仅对杨某本人起到了及时的提醒作用,对其他投资者也有着警示教育意义。应该说,“首张罚单”的出发点在于规范期指市场秩序,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在看到“首张罚单”积极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潜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监控压力正进一步加大。今后,随着期指交易的更加活跃、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监控工作或会面临量大面广等问题,并出现更加复杂甚至顾此失彼的局面。二是执行压力进一步增加。一些投资者担心,一旦市场出现第二、第三例类似的违规举动,监管部门会不会依然果断地开具罚单。一旦参与人数大幅增加,违规行为持续高发,如何应对“法不责众”难题,也是有关方面需要尽早予以考虑的。

  因此,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铲除滋生违规交易行为的土壤,从源头上扼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促使整个市场的交易都能严格按照中金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已成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拓宽“发现途径”。随着电脑、网络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的同时,势必会有一些“反监控”的措施随之浮出水面,这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监控方法、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关部门除了要继续及时并善于在“监控中发现”外,还应进一步拓宽“发现”的方式和途径,多管齐下。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首张罚单”是中金所在“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这一客户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的情况下开具的,但作出的处罚仅仅是“对其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给人一种“不痛不痒”的感觉。两周过后,违规当事人依然可以毫无顾忌地重复类似的违规交易行为。仅从这一点上看,“首张罚单”并没有真正打到违规当事人的痛处,其警示作用也因而十分有限。因此,还需在对不当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客户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具体可以考虑两点:一是适当延长“限制开仓”的时间,使当事人付出一定的“时间代价”;二是增加经济处罚内容,让违规当事人付出“时间”和“经济”的双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首张罚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使期指“首张罚单”的愿景真正成为现实。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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