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5月27日 08:57 |
作者: |
宁波;谢宏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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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谢宏章 5月19日,期指满月才3天,媒体就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得有关期指“首张罚单”的最新信息: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股指期货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中金所对涉嫌违规的客户杨某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 不少投资者在对“首张罚单”感到新奇的同时表示支持,认为在期指交易日趋活跃、成交持仓屡创新高的今天,中金所针对在监控中发现的杨某涉嫌违规行为,果断采取措施既有必要,也很及时,不仅对杨某本人起到了及时的提醒作用,而且对其他投资者也有着积极的警示教育意义。应该说,“首张罚单”的出发点在于规范期指市场秩序,促进期指有序运行,最终目的在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在看到“首张罚单”积极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潜在的两个问题。一是监控压力进一步加大。“首张罚单”的线索来源于“监控中发现”。今后,随着期指交易的更加活跃、参与人数的不断增加,监控工作或面临量大面广等问题,并出现更加复杂的局面,“漏网之鱼”就在所难免;二是执行压力进一步增加。“首张罚单”开出后,一些投资者就表示了忧虑:一旦市场出现第二、第三例杨某这样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还会不会象开具“首张罚单”那样及时果断地开具第二、第三张罚单?还有,“首张罚单”是在期指市场参与人数“总量不大”的情况下开出的,一旦参与人数大幅增加,违规行为持续高发时,如何应对“法不责众”难题?我想,这些问题都是有关方面需要尽早予以考虑的。 我认为,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铲除滋生违规交易行为的土壤,从源头上扼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促使整个市场的交易严格按照中金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已成当务之急。重点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要拓宽“发现途径”。在现有条件下,将“监控”作为处罚的重要线索来源,可以也应当作为发现途径的“选项”之一,但不能作为唯一“选项”。随着电脑、网络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在有关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监控的同时,势必会有一些“反监控”的措施浮出水面,这对有关部门发现违规行为的监控方法、手段和措施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因此,有关部门除了继续保持对不当交易行为的高压态势,及时在“监控中发现”外,应进一步拓宽“发现”的方式和途径,多管齐下,解决“发现”难题。 二要加大处罚力度。“首张罚单”是中金所在“通过电话提醒、发送监管警示函以及约见客户所在会员公司高管谈话等措施,多次对这一客户进行提醒,要求其规范交易行为,但上述交易行为仍反复发生”的情况下开具的,但作出的处罚仅仅是“对其采取了限制开仓两周的措施”。两周时间对于多数投资者来说,应该并不漫长。两周过后,违规当事人依然可以毫无顾忌地重复类似的违规交易行为。因此,需在保持对不当交易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客户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如适当延长“限制开仓”的时间,使当事人付出的“时间代价”足以起到教育惩戒的作用;二是增加经济处罚内容,让违规当事人体验不当交易必须付出的双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处罚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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