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宗琦
证监会14日公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对于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各类基金产品,但不得投资于流通受限的金融工具。权益类资产投资部分不得超过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并应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而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
征求意见稿对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的管理运用进行了统一规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拟与新《基金法》同步实施。
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公募基金风险准备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与指定用途;建立基金托管人的风险准备金管理制度,完善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并扩大了其投资范围,明确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在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与使用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确立基金行业风险准备金的集中统一管理机制,确保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合规管理运作,充分保障公募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